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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、合伙人、实控人

A实控人穿透认定,穿透至以下主体

自然人:应担任董监高或执伙(办法第九条)&有相关经验(详见指引2号第十条)

国有企业: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(指引2号第四条)

上市公司:高管人员交叉需要出具知悉说明;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披程序、防范利冲等(详见指引2。号第三条)

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、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(指引2号第十一条)

特殊情况: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穿透认定(详见指引2号第十二条);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为实控人穿透至履责主体(例:地方财政厅)(指引2号第十三条);实控人为境外机构穿透至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、境外上市公司(指引2号第十四条)

共同控制:共同穿透认定,一方不得逃避穿透责任(指引2号第十五条);

同一控制(两家管理人):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,其控制的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、有效展业(办法第十七条)对两家管理人差异化自律管理(办法第十八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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