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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私募管理人员*新要求

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,于 2023 年 05 月 01 日开始正式实施 1.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》

2. 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》1 号、2 号、3 号 并购条件 法定代表人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、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**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 证券、基金、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。 

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有经营、 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、 投资、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, 至少 5 年;且*近 5 年未 从事过冲突 业务(如典当,小贷,融担),实际控制人 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、监事、**管理人员 (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,变更之日前 12 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)

合规风控负 责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 相关的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监察、稽核,或者资产管理 行业经验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、执 行董事或者董事长等职务。

基金经理 *近 10 年内有连续 2 年以上投资业绩,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 模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。多人共同管理的,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 管理的产品规模;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,按平均规模计算。 负责投资管理的**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,是指在 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公司、 信托 公司、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,作 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 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,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 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; 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、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、管理他 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、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 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。

发布时间:2024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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